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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项目:损坏路产


    处罚项目:损坏路产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除此以外,均适用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