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项目: 擅自占有、挖掘公路;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违反本法第第十六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除此以外,均适用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