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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项目:超限运输


    处罚项目:超限运输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使的;”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除此以外,均适用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