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项目:擅自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除此以外,均适用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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