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项目:擅自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执法程序:
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适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的简易程序;除此以外,均适用交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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