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
强制项目:暂扣车辆
执法依据: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路产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行驶;拒绝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责任者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拒绝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暂扣车辆,责任者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执法程序:
对拒绝接受处理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予以暂扣车辆,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暂扣证》,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乱扣车辆,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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