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项目:责令车辆停驶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可驶离。
执法程序:
对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当事人,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责令其停车于指定地点。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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