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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制项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非法标志或设施


    强制项目: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非法标志或设施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
    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执法程序
    1、执法人员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设施的期限,不拆除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6、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以及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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