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路(含桥梁、隧道。下同)车辆通行费现行管理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本着“解决突出矛盾,方便车主缴费,维护社会稳定,支持交通发展”的精神,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收费经营公路(不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收费站。省际之间有协议的可按协议办理。
三、办理月票的对象为本县(市、区,下同)境内从事城乡、乡乡短途客车、摩托车、公交车、货车且每天2次以上往返某一收费站的应费车辆。
四、期票(分年票、半年票、季票)是月票的特殊表现形式。办理期票的对象为本省境内从事跨市或县固定线路的长途客车、货车且定期经过某几个收费站的应费车辆。
五、收费标准
(一)月票标准=2次×25天×车型收费标准。其中,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名单附后)内的收费站,其月票标准按2次×20天×车型收费标准执行。
(二)期票标准=每天通过次数×30天×车型收费标准一次性申购月数×优惠系数。优惠系数为:年票90%,半年票95%,季票98%。
(三)城市行政区域内固定线路的公交车如何实行月票,按当地政府协调意见办法。
(四)各收费站月票和期票的具体费额由收费经营公司提出意见,报同经物价局核定,重要问题报同级政府审定,并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备案。
六、申报程序
符合办理月票的车辆,应在每月20日前向收费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经收费经营公司核准后,于当月25日至月底直接办理下月月票。
符合办理期票的车辆,须在每月20日前向收费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车辆营运线路批件、行车证等相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经收费经营公司核准后,办理下月生效的期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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