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特殊利用公路许可(包括:1、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2、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3、增设平面交叉道口;4、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鄂价费[2003]100号文件
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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