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特殊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
2、《路政管理规定》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占用公路路面、路肩用地每天每平方米4元;路边加水、洗车点每处每年360元;其他按实际损失收取。
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