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项目: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路政管理规定》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执法机构: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执法标准:履带车、铁轮车损坏路面100元/平方米(鄂价费[2003]100号)
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执行。
执法责任:
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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